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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

支持者的論點:
  • 一直以來,農作物都經不斷的生物技術改良,例如雜交種植等,藉以生產更優良的品種。基因改造只是進一步發展這方面的技術。

  • 現時並無事實證明基因食物會產生任何不良的後果。基因食物不是一夜之間冒出來的,而是經過很長時間的不斷研究及測試,是高科技的成果。

  • 經基因改造的農產品,本身可具備天然抗病害及抗蟲的能力,因而無需大量噴射殺蟲劑和農藥,確保農產品可供安全服食,同時亦可減少農藥對土地造成的破壞。

  • 基因食物可加入其他物質,增強食物原有的營養價值,例如增強蔬果的維他命C含量,亦可加入抗癌成分的物質,解決貧窮國家人民因營養不良而引致的各種疾病。

  • 基因食品可提高農作物的產量,解決世界糧食短缺的問題,間接亦可保護環境,因為如果發展中國家的糧食增進速度不及人口的增長,農民便會開墾雨林,破壞生態環境。

管制:標籤制度

  實質等同(substantial equivalent)
  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以此依據來評估基因改造食物是否安全。若基因改造食品在營養價值、毒性和過敏性質方面與原來品種相同,則視為與原來品種同樣安全。

  兩種看法:
  1. 一些國家認為消費者有知情權,應讓他們透過標籤制度,自行選擇是否購買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的食品;

  2. 一些國家認為,如果基因改造食品已通過出產地區的售前安全檢定,便應被視為安全。此外,由於目前並無科學證據,顯示基因改造食品有任何害處,因此除非個別基因改造食品在成分、用途或營養方面和同類的傳統食品有重大差異,否則便無須加上特別的標籤。
美國和加拿大 若基因改造食品與原來品種並不實質等同,才須附上標籤。
歐盟國家 由2000年4月起,所有含有超過1%基因改造物質的食品,均須附上標籤。歐盟國家認為,由於基因食品的生產過程或會涉及道德、社會或環境問題,消費者應有知情權,得知食品的性質。
澳洲和新西蘭 現行規管基因食品的法例在1995年生效,規定和原來品種非實質等同的基因改造食物,才須附上標籤。兩國現正研究是否應推行全面的標籤制度。
日本 由2001年4月起,規定5類農產品(包括大豆、粟米、馬鈴薯、油菜籽及棉籽)及28種加工食品中,如含有基因改造成分,須附上標籤。油和醬油製品則獲豁免,原因是無法測驗出此類食品的基因改造物質。此外與傳統食品有重大差異的基因改造食品亦須附加上標籤。
南韓 由2001年起,規定基因改造的粟米、大豆和荳芽及其加工食品須附上標籤。
香港 仍在研究有關問題,暫時還未決定實行標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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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生活由何顯亮中醫師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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