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食品
支持者的论点:
一直以来,农作物都经不断的生物技术改良,例如杂交种植等,藉以生产更优良的品种。基因改造只是进一步发展这方面的技术。
现时并无事实证明基因食物会产生任何不良的後果。基因食物不是一夜之间冒出来的,而是经过很长时间的不断研究及测试,是高科技的成果。
经基因改造的农产品,本身可具备天然抗病害及抗虫的能力,因而无需大量喷射杀虫剂和农药,确保农产品可供安全服食,同时亦可减少农药对土地造成的破坏。
基因食物可加入其他物质,增强食物原有的营养价值,例如增强蔬果的维他命C含量,亦可加入抗癌成分的物质,解决贫穷国家人民因营养不良而引致的各种疾病。
基因食品可提高农作物的产量,解决世界粮食短缺的问题,间接亦可保护环境,因为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增进速度不及人口的增长,农民便会开垦雨林,破坏生态环境。
管制:标签制度
实质等同(substantial equivalent)
世界卫生组织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此依据来评估基因改造食物是否安全。若基因改造食品在营养价值、毒性和过敏性质方面与原来品种相同,则视为与原来品种同样安全。
两种看法:
一些国家认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应让他们透过标签制度,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的食品;
一些国家认为,如果基因改造食品已通过出产地区的售前安全检定,便应被视为安全。此外,由於目前并无科学证据,显示基因改造食品有任何害处,因此除非个别基因改造食品在成分、用途或营养方面和同类的传统食品有重大差异,否则便无须加上特别的标签。
美国和加拿大
若基因改造食品与原来品种并不实质等同,才须附上标签。
欧盟国家
由2000年4月起,所有含有超过1%基因改造物质的食品,均须附上标签。欧盟国家认为,由於基因食品的生产过程或会涉及道德、社会或环境问题,消费者应有知情权,得知食品的性质。
澳洲和新西兰
现行规管基因食品的法例在1995年生效,规定和原来品种非实质等同的基因改造食物,才须附上标签。两国现正研究是否应推行全面的标签制度。
日本
由2001年4月起,规定5类农产品(包括大豆、粟米、马铃薯、油菜籽及棉籽)及28种加工食品中,如含有基因改造成分,须附上标签。油和酱油制品则获豁免,原因是无法测验出此类食品的基因改造物质。此外与传统食品有重大差异的基因改造食品亦须附加上标签。
南韩
由2001年起,规定基因改造的粟米、大豆和豆芽及其加工食品须附上标签。
香港
仍在研究有关问题,暂时还未决定实行标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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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生活由
何显亮
中医师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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